【颁布单位】 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11
【实施日期】 19960311
【章名】 全文
一、为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检验工作,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器械产品检验依据是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
规定。产品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检测时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
;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该产品的检验依据是经备案的
企业产品标准。
三、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类型的确定:
1、出厂检验(或称交收检验)。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各项试验,
所有的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均应规定出厂检验的规则和试验项目,作为产品
出厂时检验的依据。
2、型式检验(或称例行检验)。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医疗器
械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性能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四、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同监督目的受检的医疗器械产品
,应选择相适应的检验类型和检验性能。选择内容如下表:
五、不同监督目的受检的医疗器械产品,应选择相适应的产品检测取
样方式:
医疗器械产品试产注册检测和二手器械检测的取样方式为送样,其它
监督目的检测取样方式均为按规定要求抽样。
六、不同监督目的的医疗器械产品检测,检验机构的选择:
1、换发生产许可证、二手医疗器械、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安全
认证、一类产品注册等检测,均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具有法定检验资
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2、二、三类产品注册、出口证明检测由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授权
的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七、企业或其它有关方面以委托形式检测医疗器械产品时,委托检测
的实施应按本规定要求由委托方和承检方双方签定协议进行。
八、不论以何种监督目的和形式检测医疗器械产品,检测中若发现产
品安全性能不符合产品标准或通用、专用安全要求的,都必须明确地判定
为不合格品。
九、出具各种形式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报告,在报告中均应表明属于
何种监督类型或形式的检测。
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