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CE认证

欧盟起源


CE是法语的缩写,英文意思为 “European Conformity 即欧洲共同体, 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 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 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 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20世纪40年代,西欧国家感到,要在美苏两大国之间保证自己的安全,提高国际地位,加快经济发展,必须联合起来,因此力推欧洲一体化进程。欧洲一体化可分五个层次: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经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

 

欧洲单一市场
1985年,法国前财政部长雅克·德洛尔开始担任欧共体委员会主席。同年6月,在米兰首脑会议上,欧洲委员会正式提出要在欧共体内部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1986年欧共体签署《欧洲单一文件》,计划创建单一市场,同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正式投入运作。

 

CE认证的意义
一、申请CE认证的必要性

 

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任何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必须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

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

被同行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

 

二、申请CE认证的好处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指定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获得由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

一旦遭到欧盟国家的处罚,认证机构将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因此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三、申请CE认证的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

双方签订认证合同;

企业提供检测样品和技术文件;

进行样品检测和技术文件评审;

发放符合性证书:

企业签发合格声明;

由企业在产品上贴附CE标记。

 

CE标志
商品的自由流通是建立单一市场的基石,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机制就是CE标志,这个机制建立在欧盟各国之间避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相互认可和技术标准协调之上。其原则如下:
 

 

协调统一的法律文件(即欧盟指令)规定的内容仅限于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利于产品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
欧盟协调标准包含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欧盟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的适用是自愿的,产品可以选择适用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适用别的的技术规范以满足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产品满足了欧盟协调标准当然地确认为满足了指令的基本要求。
为了使指令里规定的产品基本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一系列的欧盟协调标准制定出来,由各成员国负责将本国的标准与之协调一致。并且协调标准是否符合指令精神的讨论机制和标准修改机制也随之建立起来。
由于指令里规定的要求是各国都要遵守的强制性要求,所以这些要求应该是公认的防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的最低纲领,不同于一般贸易中商业性的技术要求,并适合标准化的客观要求。
为了使单一市场的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欧盟进一步规定了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可靠的评估方式,即人们俗称的CE认证:
引入产品评估模块化概念,由评估模块组成产品评估程序,按照评估程序经评估合格的产品使用CE标志;
引入统一欧盟协调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标准(EN ISO 9000系列)和评估机构的质量保证标准(EN45000系列);
在欧盟的层次上、在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评估机构认可体系和评估机构之间的比对机制;
在原来各国各自为阵的产品测试和认证领域建立互认机制;
简化各成员国之间、各行业之间质量领域系统结构(如:计量和校验系统、测试实验室、认证和检验组织、认可组织)的差异;
利用互认协议、合作和其他技术协助项目,推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以外的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
CE标志的目的是要提供实践中确实可行的灵活的产品合格评估的途径,以满足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现代工业生产的多样性。迎合产品研发、生产、流通的各个阶段(如:设计、打样、生产),产品评估模块分为技术文件检查、型式测试、质量保证,以及在实践中由生产者或第三方机构完成评估。
产品在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前都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当的产品评估程序进行产品评估合格后标记CE标志。凡是标记CE标志的产品都认为已经满足了欧盟的所有指令,各成员国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其在单一市场自由流通,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产品并不满足适用指令里的基本要求,或该产品存在尚未被现有指令规定的某种显著危险。

 

CE认证标志大小规定
欧巿自1990年开始实施玩具产品CE标志后,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 的趋势,但国内玩具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并未完全根据有 关大小规定制作,本会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玩具上CE标志、商品名称 、商标、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必须以明显的、易读的样式,粘贴 或印制于玩具本体或其它包装上,若玩具体积太小,或系小零件组成的玩 具,可将有关资料印在玩具包装上或型录上,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 ,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
(在此至少要20×1/5=4mm)
如图外围半径为10mm
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10×0.8=8mm) ?
图为高度2公分的CE标示范例,标示之内容应包括
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

 

适用CE标志的指令
截止1997年12月,欧共体发布的实行CE标志的指令如下,现将适用产品、指令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分别列表:

Directive Title CE Ref Entry into force

 

指令名称
编号
开始日期和强制日期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电磁兼容指令
2004/108/EEC
1.1.1992 1.1.1996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低电压指令
2006/95/EEC
1.1.1995 1.1.1997

Toys玩具指令
88/378/EEC
1.1.1990
Simple Pressure-vessels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87/404/EEC
1.7.1992
Construction Products建筑产品
89/106/EEC
27.6.1991
Machines机械指令
2006/42/EEC
1.1.1993 1.1.199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个人防护设备指令
89/686/EEC
1.7.1995
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
90/384/EEC
1.1.1993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
90/385/EEC
1.1.1993 1.1.1995
Medical Devices-general普通医疗器械指令
93/42/EEC
1.1.1995 15.6.1998/4/3
Gas Appliances燃具炉具指令
90/396/EEC
1.1.1992 1.1.1996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99/5/EEC
6.11.1992
Boilers锅炉指令
92/42/EEC
1.1.1994 1.1.1998
Explosives爆破器材指令
93/15/EEC
1.1.1995 1.1.2003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
93/97/EEC
1.5.1995 1.5.1997

Lifts升降设备
95/16/EC
1.1.1998 1.1.2000

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

94/9/EC
1.3.1996 1.7.2003
Recreational Craft (Boats) 娱乐用船只指令
94/25/EC
16.6.1996 16.6.1998

Non-simple Pressure Vessels非简单压力容器
97/23/EC
1.7.1996 1.1.1999
 

 

CE认证流程
此流程适用于厂商找第三方实验室申请CE认证的流程: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CE认证程序
1.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2.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3.指定“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4.确认认证所需的模式(Module)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最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通讯产品CE认证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
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产品质量保证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F: 产品验证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5.采用“自我声明”模式还是“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
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
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NB 参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程,并出具相应的 检测报告,证书等。
目前,已经有1200多家认证机构获得欧盟认可,这些认证机构中的绝大多数位于欧盟盟国境内。通常情况下,一家NB仅被欧盟授权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产品进行某一或几种模式下的认证。换言之,一家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并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产品种类进行认证,即使对其被授权的产品种类,通常情况下也并非被授权所有的模式。对于每一个欧盟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令的授权认证机构NB名录。
6.建立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及其维护与更新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技术文件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商(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R)的名称,商号,地址。
b.产品的型号,编号。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安全设计文件(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e.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f.产品电原理图。
g.产品线路图。
h.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
i.测试报告 (Testing Report)。
j.欧盟授权认证机构NB出具的相关证书(对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产品在欧盟境内的注册证书 (对于某些产品比如:Class I 医疗器械,普通IVD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l.CE符合声明(DOC)。

 

CE认证模式
CE认证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块概念,一种适用CE标志的产品的评估由评估模块和由这些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组成。一般来说,评估模块有以下几种:
A: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供产品关键技术资料)
B: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全面测试)
C: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全面审查
不同的指令对于应该由哪些模块组成评估程序做了规定。如: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组成;燃气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组成。

以下可做详细解释:
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Module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CE认证适用范围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CE认证设备
除下列设备Equipment and Phenomena outside the Scope of this Directive: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use in an explosive atmosphere 爆炸环境下的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radiology and medical purposes 放射及医疗目的的电气设备
Electrical parts for goods and passenger lifts 用于货物及人员升除的电气部件
Electricity meters 电能表
Plugs and socket outlets for domestic use 家用插头,插座
Electric fence controllers 电网控制器
Radio-electrical interference    无线电干扰
Specialised electrical equipment, for use on ships, aircraft or railways, which complies with the safety provisions drawn up 使用在有专用要求的船舶,航天或铁路上的电气设备
by international bodies in which the Member States participate    国际性组织成员分享的设备

 

CE不符合之代价
产品不能依法供应欧盟市场;
以前投放在市场的产品,不能收回;
可能导致产品的扣押和(或)罚款。
CE标示是否可供广告之用
CE标示是为官方的市场销售产品安全控制而设计的,不是为消费者制作的,也不是推销工具,因此不适合作为广告。但是,在制作您的产品目录时,别忘了在目录中印上合法取得的CE标示。
产品进入欧洲市场,仅做CE认证是否足够?
我们知道, CE 认证不涉及工厂检查,也即认证机构没有建立起对该工厂的跟踪服务,这就会造成这样两个问题:
1.当相关的欧洲标准得到修改和更新时,工厂却仍在按老标准生产;
2.工厂在日常的生产中不能维持认证时的产品水准。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进入欧洲的产品还会被要求做进口国的产品认证。这里介绍一些比较有影响的、同时也是我们经常接触的欧洲认证机构。
SGS:SGS是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 的简称,译为“通用公证行”。它创建于1887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资格最老的民间第三方从事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鉴定的跨国公司。总部设在日内瓦,在世界各地设有251家分支机构,256个专业实验室和 4000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在142个国家开展产品质检、监控和保证活动。国内于1991年和中国标准开发公司(质监总局下属单位)成立合资公司,即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目前全国成立24个分公司办事处,全国员工超过5000人,主要从事检验、测试、认证、验厂等贸易保障相关工作。
VDE :( VDE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Institute )是德国的一家认证机构,它在德国有 450 余雇员,每年完成 1800 余次测试,目前有近 200000 种产品打着 VDE 标志 ( 图八 ) 。 VDE 与国家商检局和中国商检总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KEMA :总部设在荷兰的 KEMA 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KEMA REGISTERED QUALITY 是一家拥有 70 余年历史的国际性测试及认证机构,它的 1500 余名雇员分布在世界各地。 KEMA 与 CCIB 和 CCIC 的合作起步较早。 KEMA 标志见图九。
成立于 1997 年 3 月的 KEMA 杭州协调中心,是全国六个 KEMA 中心之一,主要从事浙江省境内的 KEMA 认证服务、发证前检验和年度检验工作。
IMQ :( ITALIAN QUALITY MARK INSTITUTE )是意大利的认证机构,它与 CCIB 和 CCIC 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IMQ 标志见图十。 LCIE :( LABORATIRE CENTRAL DES INDUSTRIES ELECTRIQUES )是法国的一家认证机构,其认证标志是 NF ,见图十一。
TUV :是德文 " 技术监督协会 " 的缩写,在德国是一种特殊的法人机构,经由政府授权和委托,进行工业设备和技术产品的安全认证及质量保证体系和环保体系的评估审核。
TUV南德意志集团(TÜV SÜD)主要服务的行业含盖了电子电气、航空、汽车、医疗、食品、能源、化工、通讯、轨道交通、纺织、大型工业设备、游乐设施等等。
TUV南德意志集团开展对华业务已将近20年,目前在华总部位于上海,并在北京、香港、台湾、广州、深圳等城市设有主要办公室,在中华地区拥有约30多个办事处,至今,TÜV南德意志集团中国(TUV SUD China)已为10,000多家企业提供了服务。
TUV 莱茵( TUV RHEINLAND )则与 CQC( 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 ) 合作,承担 CQC 在欧洲的跟踪检验服务。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 CCIC- 浙江合作,成立了 TUV 莱茵浙江联络处,代表莱茵开展浙江省境内的产品认证服务。 LGA : LANDESGESTERBEANSTAST BAGERN ,是德国的较有名气的一家认证机构。 其他诸如 DEMKO , NEMKO , SEMKO , BSI 等也是很有名气的欧洲的机构(组织)。
目前常见的CE证书有以下几种: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声明书》此证书属于自我声明书,不应由中介机构签发,因此,可以用欧盟格式的企业《符合性声明书》代替。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此为中介机构颁发的符合性证书,必须附有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TCF,同时,企业也要签署《符合性声明书》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欧盟标准符合性证明书》此为欧盟指定机构颁发的证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欧盟指定机构才能有资格颁发该证书,即使日本和美国的一些著名认证机构也不能直接颁发此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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